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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昌文:国资改革文件的六大关键

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12日 11:34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浏览次数:

【背景】11月4日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就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等内容做出规定。这是9月13日发布国企改革“顶层设计”——《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,以及9月24日发布《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》之后,本轮国企改革出台的又一重磅配套文件。 据财新记者了解,此次《意见》的制定主要由财政部牵头。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解读,将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,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。此后,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一平台,以管资本的方式,对国企履行出资人权利,以形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“隔离带”,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。

本份国资改革文件有何值得关注的亮点?将对本轮国企改革产生哪些影响?

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部部长、四川大学中国科技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昌文表示,这份国资改革文件是本轮国企“1+N”改革方案中的“N”个文件其中之一,跟前期出台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一样,都是非常重要的国企改革配套文件。它也是本轮国企改革中,对国企管理从“管人管事管资产”向“管资本”转变这一改革思路的直接落实和体现。

赵昌文认为,文件中有6个关键点值得特别关注:

第一,文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定位。文件中清晰规定,把国资监管机构的出资人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分开。他解释,公共管理职能是指监管机构根据公共政策和国企的公益属性,来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问题及其他方面。今后,国有资产监管机构,也就是国资委,将再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,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,成为纯粹的出资人,“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”,他指出。

第二,文件理顺了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关系。赵昌文解释,根据文件规定,组建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之后,国企出资人持股关系共有三种情况。其一,大多数情况下国资委直接对两类公司(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)行使出资人权力。对于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企,没有纳入到两类公司下面的,由国资委直接监管,国资委对企业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力;其二,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,对他们下面的持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;其三,国务院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,对其下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力,不经过国资委。

由此,两类公司对控股企业主要进行价值管理,既可以进入企业持股,也可以退出,通过股权运作和资产流动来实现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。赵昌文表示,两类公司持股企业也稍有区别,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点持有商业类国企的股权,而投资公司重点持有具有战略性目标国企的股权。

第三,国有资本运营、投资公司将通过市场化运作,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,“这对于优化国企结构而言非常重要。”赵昌文指出。“以前都是通过行政指令来调整国企结构,将来会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,以资产化运作去调整。”他指出,现在纳入到两类公司下面的企业,包括一部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企,可以通过股权的有进有退来国企结构布局。

第四,通过两类公司的资本管理来实现政企分开。赵昌文表示,过去没有投资、运营公司的概念,都是国企的母公司,所以企业的审批职能、投资计划都是国资委管,“国资委管得太多太细,承担了很多不属于出资人该管的事儿”。改革以后,国资委要将管理企业的职能,交还给投资运营公司履行,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,改变过去政企不分的情况。

第五,文件明确提出划拨国资给社保基金,弥补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。“这个很重要。”赵昌文表示。他指出,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是历史原因形成的,通过公共财政补足根本无法做到,必须通过划转国有资本经济收益,或直接划拨股权给社保基金的方式来弥补。让社保基金直接持股国企,既有利于公司治理,将来社保基金还可以通过出售股份变现等方式来弥补社保基金缺口。“以前划转社保基金股权和收益,主要针对上市的国企比较多,现在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划了。”他说。

第六,未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分红上缴问题,将由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来决定,而不是国资监管部门自身。赵昌文指出,明确了国资委纯粹的出资人职能之后,它将不再去承担公共职能,所以关于国企收益和分红的上缴比例,应有国务院或其他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去定。■ (财新记者 孙文婧 采写)

(转自:财新网2015年11月05日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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